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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朱元璋“重典治吏”

2011-08-15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7期
关键词:治吏官吏朱元璋

党 晶

(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 西宁 810008)

“腐败,像一颗毒瘤,侵蚀着一个国家政府的肌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于腐败现象,历代开明帝王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和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无不重视惩治腐败。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就把重典治吏作为一项基本治国原则,贯彻于明初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明朝而且对后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对当代中国的反腐倡廉,颇有借鉴意义。

一、“重典治吏”产生的原因

首先,政治形势的复杂,是朱元璋“重典治贪吏”的做法产生的根源。朱元璋建立了明王朝,蒙元统治者被驱逐到大漠以北,但是元朝的残部在塞外虎视眈眈,随时欲趁机夺回中原。其中尚有不少官吏因得到元朝残部的贿赂而与其互有联络,这都严重威胁着新生的明王朝。对此朱元璋为了维护明朝的统治,坚决推行“重典治国”政策以严惩不法官吏。再加上统治阶级内部各派势力互相争权夺利,东南沿海又有日本倭寇的侵扰,严重的内忧外患使明初政局不稳的大明王朝受到了严重的困扰。因此朱元璋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方针,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封建的法律秩序。

其次,“明初,许多官员蹈袭元朝之弊,擅权枉法,贪赃受贿,蠹政害民。这使出身贫贱的朱元璋联想起元末吏治腐败激起民变的教训,深为警惕和忧虑。”[1]明朝开国之初,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休养生息,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可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官吏却置此于不顾,在其贪婪的阶级本性驱动下大肆侵吞土地、鱼肉人民,甚至贪污受贿致使民怨沸腾。对此,朱元璋认为元朝短命而亡的原因在于官吏贪赃枉法,所以朱元璋决意坚决且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

第三,做了皇帝的朱元璋无法忘记儿时所受的凌辱,所以朱元璋称帝后对江南一些地主富户的无情打击,严刑镇压,一方面固然是那些见利忘义伤天害理的地主富户罪恶昭彰,出于现实政治的考量,也确实需要严刑重罚。但另一方面,在他的内心世界肯定还有一种长期潜在的仇富心理和对地主富户的报复意念使然。而对那些曾经立下汗马功劳的大臣们的严刑加害,则多半是其猜忌多疑的心理作祟。客观地说,“中国的草根文化中有许多朴质本真民主正义的思想内核,但也不可避免地携带有一些偏激狭隘的小农意识的基因。”[2]

此外,“重典治吏”思想的产生与历史上的法家思想也有一定关系。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所谓“严刑重罚”。在我国的上古时期,与“法”等量齐观不无二致的“刑”,其最初的用途就是血腥的屠杀和镇压,即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3]那些统治者之所以能成为统治者、能够维持和巩固自己的统治,所仰仗和依赖的多半都是“刑法”。而刑这东西又具有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的“威力”,用《商君书》中的话解释就是,因为:“刑重者,民不敢犯。”[4]

二、“重典治吏”的表现

1.颁布重法(《大明律》、《明大诰》、《铁榜》)

第一,颁布《大明律》。一三六七年,朱元璋平定武昌后,命编撰新律,《大明律》。《大明律》专设《受赃》一篇,计有《官员受财》、《坐赃受罪》等11条,与《唐律》把官吏犯赃罪的处理列在《职制》篇中相比已有重大发展。第二,“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第三,“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宫”。第四,“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等等。朱元璋“重典治贪吏”的思想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编制《明大诰》。朱元璋亲手制定的《明大诰》,将矛头直接指向了贪官污吏。《明大诰》中汇编的案例,有相当一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从编制《明大诰》的初衷和这些案例中不难看出,朱元璋对于明初腐败问题的关心,以及要整肃吏治的坚强决心。

第三,朱元璋颁布惩治公侯赃罪专门法——《铁榜》,由于明朝初年王公贵族自认为明朝的建立立下汗马功劳,随意践踏法律,因此明太祖朱元璋颁布《铁榜》来约束他们。其中规定:“凡公侯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金银铜锡铁治者,三犯准免死一次。凡公侯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隐蔽差徭者斩。”[5]在中国历史上,制定惩贪专门法实属朱元璋的创举。

2.严刑峻法 刑上重臣

虽然儒家思想在明朝仍是其治国的指导思想,但在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大力推动下,那种“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治国思想完全被推翻了,对于贪官污吏,无论是皇亲国戚,还是朝廷重臣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欧阳伦贩运私茶案,郭桓贪污案,这两则案例的首犯,一是驸马欧阳伦,一是当朝户部尚书郭桓,都可谓官高势重。若按已通行千余年的“八议”、“官当”等优待贵族之制,他们恐怕处罚不会太重,甚至被赦免。可是朱元璋并未被旧制所束缚,赐死驸马欧阳伦,杀郭桓及同犯数万人。这样的例子在朱元璋手下真是枚不胜举。

3.完善监察制度

朱元璋还十分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廉政诉贪中的作用,“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6]明初设置的检察机关分为两级: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和六科,地方检察机关即各提刑按察使司。这些检察机关有纠察百官之权,发现官吏违法即可进行弹劾。此外明太祖还非常注重监察立法工作,如《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出巡事宜》、《巡抚六察》、《巡按六察》等均在洪武时期制定。此外“锦衣卫”等特务机构的设立,也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管。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是最完备的。

三、“重典治吏”的总结与启示

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初实施的“重典治吏”通过一些法典的颁布和制度的确立,在维护明朝统治上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重典也确实对贪官污吏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力的打击了豪强势力,整饬了官纪,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了农民负担。并且对后世的宣仁之治和郑和下西洋奠定了基础。

1.朱元璋的“重典治吏”之所以没有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效,概要说来,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

一是由于封建君主专制方面的原因。朱元璋推行的是封建专制集权统治,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人之治”。为了加强皇权,实行“家天下”的独裁统治,因而立下法度,以后不许再设丞相这一官职。从此朱元璋就独揽了政权。二是由于封建官僚制度方面的原因。官僚制度是古代历史上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官僚对政治权力的谋取实际上就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崇拜权力实则成了崇拜私利。三是由于法律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他在“治吏”方面过分滥用刑法,不分罪行轻重以及社会危害大小,一律都施以重刑,严重丧失了法律的公正价值与正义精神,陷入到了重刑主义的误区之中。

2.启示

朱元璋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出发的“重典治吏”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它对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来说,也不是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都可以为现代建立反腐败制度所借鉴。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腐败问题一直是阻碍政治经济发展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借鉴朱元璋“重典治贪吏”的积极方面,并结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提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完善立法以惩治腐败。以利于有关机关更能准确及时地依法惩治腐败。第二,惩治腐败要敢于刑上高官。鉴于当前中国实际,核心执政者应该严格依法治国。不论这个贪官以前功劳多大,现在职务多高,均“一断于法”。第三,加大惩治力度以严惩腐败。当然,这里的严格适用法律是指对贪官要做到罪刑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既要坚决杜绝朱元璋的法外用刑,也不能一味姑息贪官污吏而从轻发落。

[1]孙钱章.领导者突发事件处理实务[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8页.

[2]王世谊、丁守卫.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探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06期.

[3]徐元诰.国语解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52页.

[4][战国]商鞅.商君书·画策[M].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 193页.

[5]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4页.

[6][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 3663页,第5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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