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1-08-15左媛
重庆与世界 2011年3期
左 媛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 266510)
试论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左 媛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 266510)
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实践效果却不甚理想。分析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几项具体措施:完善食品召回立法、加强政府部门监督力度、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
食品安全;食品召回法律制度;食品监督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所应具有的最基本的条件。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层出不穷,食品的安全状况与人们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食品召回制度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机制之一。我国原有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立法中并无召回制度的规定,直到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法律层次上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但这一制度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中召回制度的基本规定
《食品安全法》从召回义务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召回义务及其履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其实施主体为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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