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1-08-15张海涛阎建功
大家 2011年11期
张海涛 阎建功
浅析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张海涛 阎建功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在事先补偿的前提下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物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土地征收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也就是常说的土地征用或征地;二是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强制收归国有,主要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本身不够健全,现实中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本文从土地征收的条件入手作了具体而有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健全有所裨益。
土地征收的条件就是解决在何种情况及何种要求下可以进行土地征收的问题,纵观各国土地征收制度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外乎以下三项基本要求:公共利益目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实现合理补偿,下面分述之。
一、公共利益目的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现阶段解决土地征收权滥用的根本出路。但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并没有作出详细地说明。综合笔者掌握资料,各国对土地征收范围的规定有四种模式:1.原则规定型,这类国家包括美国、英国等,采用的是广义的公共利益目的,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目的的范畴没有作明确的限定。2.具体列举型,以日本为典型,在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穷尽”性地列出了所有可以发动土地征收权的“公益事业”, 没有但书条款或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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