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税务筹划
2011-08-13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财会通讯 2011年23期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陈 澄
经济环境下,为提高生产效率和理财效果,企业常常要进行财务、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包括将一些落后的、不需用的资产、设备进行剥离。而按照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已使用过的除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暂免征收增值税。这项规定为企业对一些旧资产进行剥离时提供了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资产销售税收规定
对于纳税人销售资产,增值税法作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摩托车、游艇、小汽车之外的旧货(包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增值税并减半征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录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二、税务筹划分析
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再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并购企业完全可以在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的剥离过程中,通过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行筹划,其筹划的思路为精心比较各销售价格方案下的净收益,以净收益最大化者为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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