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
2011-08-11胡雁云
中州学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胡雁云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
胡雁云
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具体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则因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传统而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综合立法模式。基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应采取综合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纲领性地位,同时以单行法的形式对不同权利主体和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保护模式
20世纪 60年代以来,以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互联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处理,信息总量呈现爆炸式的增长态势,各种信息可以以多极化的方式传递,造成权利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降低。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处于几乎失范的状态,“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屡屡发生。本文拟对发达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及具体制度构建进行探讨,以期推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相关实践的发展。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及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信息 ”(Information)一词源自拉丁文“infor matio”,《辞海》将其定义为“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消息和信号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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