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特征及其责任能力影响因素的分析
2011-08-07李业平褚贝贝施星明
皖南医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李业平,褚贝贝,施星明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三病区,安徽 芜湖 241002)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行为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不稳定,已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文献资料显示,实施凶杀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1~3]。为了探讨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特征及与责任能力相关性,本文对我院2007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93例凶杀案件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93例凶杀犯罪鉴定案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分为A组52例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B组41例为非精神分裂症(其中心境障碍9例、精神发育迟滞8例、器质性精神障碍10例、人格障碍3例、复杂性醉酒1例、无精神病10例),诊断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每一案例均由三位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小组鉴定。
1.2 方法 采用对照研究的方法,应用自编凶杀行为特征调查表(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案发前异常行为、诱因、预谋、作案时间,地点、工具选择、作案隐蔽性、作案对象、动机及案后自我保护性、伤害后果、医学诊断、责任能力、病期、性格特征、既往病情),对上述两组的鉴定资料进行调查。数值变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分类变量资料采用率或百分比表示,两样本率或多样本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和非参数统计(Wilcoxon法),多因素分析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人口学资料比较 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等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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