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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质量与控制权私人收益——以股权分置改革为背景

2011-08-06刘淑莲

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9期
关键词:信息

姜 毅,刘淑莲

(1.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东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文献回顾

控制权私人收益又称为控制权收益,这个概念最早由Grossman和Hart[1]提出,是指实际掌握企业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或内部管理者利用其支配地位获取的独占且不可转移的收益。控股股东或内部管理者攫取控制权收益的具体方式包括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过度报酬和在职消费等。当控制权私人收益较大时,控制性股东将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利益。Dyck和Zingales[2]指出,控制性股东一般是在获取公司收益不被发现的情况下才会这么做。如果这些收益很容易被发现,那么这些收益就不是控制权私人收益,因为外部股东会在法庭上对这些收益提出要求权。

Bai等[3]指出,大股东从中小股东手里获取财富的途径一般是通过挖掘隧道进行的,其数量和程度是很难量化的。国外计量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方法目前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股权转让溢价法。该法最早是由 Barclay和 Holdeness[4]提出的,Dyck和Zingales[2]对此进行了改进。其基本思想是:在大宗股权转让时,受让方预期会有两种收益,包括所有股东所共享的公有收益和由控股股东所独享的私人收益。私人收益的度量是以大宗股权交易价格相对于股权转让后的市场价格的溢价来表示的。第二种是投票权溢价法。该法最早是由Lease等[5]提出的,适用于发行差别投票权的公司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度量,其核心观点是:具有相同剩余索取权的股票价格应该相同,如果具有相同剩余索取权,而投票权不同则产生的股票价差就是控制权私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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