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对华贸易救济的比较研究
2011-08-06曲建忠宋莹莹
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12期
曲建忠,宋莹莹
(山东理工大学 商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一、引 言
贸易救济 (Trade Remedies)是指当从国外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WTO法律框架下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分别是WTO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在贸易实践中,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反倾销又衍生出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此外,根据中国加入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出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WTO成员有权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即为特别保障措施。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WTO成员可以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采取特别保障措施。鉴于此,本文所研究的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 (包含了反规避和反吸收)、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本文中的发达经济体与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发布的《UNCTAD handbook of statistics 2008》中的国家 (地区)一致,其他所有国家 (地区)我们统称为发展中经济体。
目前,关于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研究,多将贸易救济的发起国集中于美国、日本、欧盟、印度等单个经济体,或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的单项研究,贸易救济的措施多集中于反倾销,近年对反补贴的研究开始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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