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契约的层次、范围与边界研究——基于可持续发展背景
2011-07-09刘建秋宋献中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刘建秋,宋献中
(1.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暨南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契约模型
(一)企业契约的缔约主体类型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经典企业理论的文献大都从企业的经济性质来研究企业。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更是奠定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基础。在科斯之后,许多经济学家沿用他的交易费用概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企业理论分析方法,其中以张五常(Cheung)、 威 廉 姆 森 (Williamson)、 阿 尔 钦(Alchian)、德姆塞茨(Demsets)等人最有影响力[1]。企业理论经典文献的基本结论是:企业是一组契约的组合,组成企业契约的缔约主体包括与企业相关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要素所有者。认识企业契约的要素主体,界定各要素主体投入要素的种类、要素投入的多少及与企业契约关系的程度与范围就成为认识企业契约及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关键。社会经济和企业理论的发展为我们认识企业契约的要素主体演进提供了清晰的视角,企业契约的关键要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也深刻影响着企业责任的承担范围。
1.自然经济时代与原始企业的责任安排。社会经济发展的早期,由于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组织形式落后,社会生产活动处于一种最原始的手工劳动方式,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基本处于对原始自然资源的初级利用。没有出现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业技术进步,企业生产过程对财务资本、人力资本与组织资本的要求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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