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谈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责任

2011-06-24程罡周铁金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6期

程罡 周铁金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1940年颁布的《投资顾问法》是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众所周知,新闻与出版自由在美国被视为是不可剥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赋予新闻出版机构新闻报导和出版的自由和特权,鼓励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大胆的揭露批评、针砭时弊,鼓励公众关心政治从而充分发挥舆论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民主政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批评的过程中,难免有过激的言论和冒犯的言辞。若是法律允许本来就处于优势的政府要员和知名人士动辄以诽谤之诉来对抗善意的舆论批评和制约,直接的后果将是新闻出版机构因恐惧而不敢大胆的揭露和针砭时弊,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但是次贷危机之后,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因其虚假的评级报告继续免除责任承担,不但会助长虚假报告的频率,更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长此以往并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和学者纷纷对此提出了广泛的质疑,笔者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完全免除责任承担显失偏颇。

美国证券法上的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多数情况下是侵权责任。本文主要基于从侵权角度进行分析。……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