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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2011-06-24曹子超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法律

曹子超

正当程序的要素有三个基本方面:第一,告知相对一方有关的事实和权利;第二,为相对一方提供有效的听证机会;第三,主持程序活动的决定者必须是利益无涉的独立主体

在探讨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而言,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并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征收的结果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了国家所有,而土地征用只变更了土地的使用权。

规范农村土地征收正当程序的法理依据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西方宪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最初源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后经美国的继承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法律原则,并为公众普遍接受。一般认为,正当程序的要素有三个基本方面:第一,告知相对一方有关的事实和权利;第二,为相对一方提供有效的听证机会;第三,主持程序活动的决定者必须是利益无涉的独立主体。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法律行为的目的合法,而且要求其形式合法,对于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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