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2011-06-22韩双
北京档案 2011年5期
韩双
摘要:本文采用横向国别的比较方法对中韩两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进程、主体界定、内容和程序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中韩比较
自从1766年瑞典通过《出版自由法》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来,国外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韩国是亚洲最早制定并实施信息公开法的国家。由于中韩同为亚洲近邻,文化上都深受儒家文化熏陶,通过对中韩两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思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问题有所裨益。
1.中韩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比较
韩国在1996年11月通过《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从而使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制定并在全国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韩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形成最初源于学术界的讨论。1992年韩国总统选举时,主张当选后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的金泳三获胜。1994年,金泳三发布名为行政信息公开指南的政令。1996年11月,该法案被通过,并于当年12月31日公布。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信息公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制度上,都有了新进展。1988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宣告:“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正式确认公民的知情权。90年代后,推行政务公开提上议事日程。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