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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权质押及其公证

2011-06-22滕世伟

活力 2011年8期
关键词:股权质押公证

滕世伟

[关键词]股权质押;设立;公证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种。

一、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及股权的表现形式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公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根据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需求,股权的性质应如所有权一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特性。也就是说,股权的公益权和自益权是内在的、统一的权利,两者不能分割。因此,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少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为股份质押或股票质押。

(二)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以当事人合意并签汀質押合同而设立。

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

三、股权质押公证

股权质押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证办证程序的要求,对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订立的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股权质押公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进行办理,其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与受理

股权质押公证的申请,是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向公证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双方自愿办理公证的行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申请办理公证的行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均应亲自向公证机关申请,如不能亲自向公证机关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2.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股权权属证明,如股东出资证明、股票等。

6.股权质押合同若干份。

7.公证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在办理股权质押公证时,应严格按照上述办证条件进行受理。

(二)审查

公证机关在受理股权质押公证当事人申请后,应对股权质押合同及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审查的内容有: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股权质押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其中审查的重点是第3、4、5项。对这几项的审查应严格对照“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股权质押的效力”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审批、出证

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审批,是指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对公证员承办的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审查、核发公证书的活动。

出具的公证书是公证机关活动的最终结果,也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出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诉书的活动,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的一道工序。股权质押公证书可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出具,对于股权质押合同属无疑义的债权文书的还可以出具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四)送达

送达是司法机关依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的行为。送达的作用在于使当事人或相关人能及时收到该法律文书,了解文书内容,以便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公证书是由公证机关按法定程序制作的、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才能发挥其效用。公证书送达的方式有四种:一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二是公证处委托其他公证处或人员送达;三是公证处以邮寄方式送达;四是公证处派人直接送达。□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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