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消费视角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与评价——以江苏省为例
2011-06-04翔徐爱军
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10期
彭 翔徐爱军
(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210093;2.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江苏 210046)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诸要素中,保障标准是一个核心问题。所谓保障标准,是经过测算而得出的一个金额。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是否给予救助的标准线,人均收入低于此标准的城乡居民需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予以救助;二是对低保户补助程度的标准线,即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使得低保户的生活水平达到这一标准。由此可见,保障标准反映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
江苏省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是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居民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保障标准方案。2006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明确要求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为单位,分别依据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城市不得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得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经过几年的运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是否达到了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要求是一个需要进行评价的问题。
一、模型选择与构建
(一)模型选择
对基本生活需要的衡量是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评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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