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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合作治理路径探析——三江源措池村“协议保护”的经验与启示

2011-06-04黄春蕾

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10期
关键词:生态

黄春蕾

(山东大学,济南 250100)

一、引言

20世纪80、90年代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治理运动席卷全球,其中借用契约与市场手段,建立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成为这场运动的一个鲜明特点。根据萨瓦斯的广义界定,公私合作泛指政府与私人部门(包括市场、各种志愿团体和家庭)之间多样化的安排,其结果是部分或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活动由私人部门来承担。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十分突出,生态环境治理仍是政府主导的单一模式。尽管2000年以来政府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多项大型的生态保护工程,生态补偿资金大幅增加,但受制于政策目标权衡、知识与信息不足等因素,政府自身仍难以独自承担起生态保护的重任。同时,政府已经意识到企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NGO)是生态保护的重要社会力量。然而,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尚缺乏权利基础,参与渠道不畅,激励不足,生态环境合作治理进展缓慢。

从2006年起,一种新的生态保护机制——协议保护(Conservation Steward Program)在我国青海、四川、甘肃等省的一些生物多样性地区①在我国生物多样性重要地区大都集中在西部地区,其中,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世界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自然保护区,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多样性对维持青藏地区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开始试点,并在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协议保护”不同于传统政府主导的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模式,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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