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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未遂者出院后再次出现自杀行为的6年随访☆

2011-06-02徐东张学立李献云王绍礼杨甫德梁红赵丽婷李可进曹孔敬许永臣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2011年7期
关键词:精神疾病出院年龄

徐东张学立李献云 王绍礼 杨甫德 梁红 赵丽婷 李可进 曹孔敬许永臣

研究表明,自杀未遂者极易再次出现自杀行为甚至自杀死亡[1-3]。国外关于自杀未遂或蓄意自我伤害者(Deliberate Self-harm,DSH)再次自杀方面的研究较多,研究的样本量大,追踪时限长甚至超过十五年,如Owens等[2]报道976例蓄意服毒者十六年后疑为自杀死亡的占 3.5%[2],而 Zahl等[3]对出院后五至二十年的11583例蓄意自我伤害案例的调查表明,重复自我伤害的占39%,也是自杀死亡的极高危人群。国内关于自杀未遂后的研究多见持续两年内的前瞻性研究,报告再次自杀现象的同时,偏重分析影响自杀的影响因素等。国内调查表明,自杀未遂者一年后重复自杀未遂为8.6%[4],两年后再次出现自杀未遂为8.6%,自杀死亡为5.2%[5]。重复自杀未遂者冲动性较高,考虑自杀的时间长,生命质量低,慢性生活事件多,慢性心理压力大,更多患有精神疾病等[6]。为了解国内自杀未遂者较长时间再次自杀发生情况及其相关影响因素,丰富自杀研究领域素材,我们对115例自杀未遂者进行连续六年的随访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来自2003年1月15日至9月5日在山东郓城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的115例住院自杀未遂者。此期间该院收治的另外79例自杀者(40.7%)未能进入研究,58例是由于停留医院时间太短来不及评估(73.4%),14例自杀死亡(17.7%),7例不住在本地(8.9%)。接受评估的115例自杀未遂者中男性37例(32.2%),女性78例(67.8%),年龄18~71岁,平均(35.2±14.0)岁,受教育年限0~14年,平均(5.0±3.3)年,服农鼠药自杀85例,占73.9%;未接受评估的79例中男性29例(36.7%),女性50例(63.3%),年龄10~80岁,平均(35.3±17.7)岁,受教育年限0~12年,平均(5.0±3.8)年,服农鼠药自杀 48例,占60.8%。接受评估组中服农鼠药自杀比例高于未接受评估组(χ2=3.76,P <0.05),两组在年龄(t=0.07)、性别(χ2=0.43)、受教育年限(t=0.03)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所选样本基本上可代表就诊的多以服用农药方式自杀的当地自杀未遂者群体。

115例自杀未遂者住院治疗期间,经精神科医生对被试进行精神状况评估及结合既往病史,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初步判断,36例(31.3%)患有精神疾病,其中,抑郁症24例,躁郁症1例,精神分裂症6例,精神发育迟滞2例,性心理障碍及癔症各1例,其它1例。

1.2方法住院期间研究人员调查被试的一般人口学特征、既往未遂史、有无困扰1年以上的躯体疾病或残疾等情况,在其出院后18个月、3年、5年、6年时进行4次随访,了解其再次自杀的情况,包括自杀死亡、自杀未遂。115例患者中有58例在其出院后18个月内曾接受不多于6次的心理干预服务,主要是健康教育、心理状况评估、提升自杀未遂者问题应对能力及充分利用社会支持资源等。

1.3 统计处理 采用SPSS15.0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或精确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等,多因素分析采用二分变量Logistic回归法(Enter)。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 出院后6年内自杀行为再现情况 115例自杀未遂者中,出院后6年内死亡7例,躯体疾病死亡2例,自杀死亡5例(4.3%),其中3例为家属报告自杀,2例为调查员通过死者家属或周围邻居反应的信息判断为自杀。6年内,再次出现自杀未遂16例(13.9%)。6年内出现自杀行为包括自杀死亡、自杀未遂累计21例(18.3%)。

21例患者出现22起自杀行为(自杀死亡与自杀未遂),其中1例发生2次自杀未遂行为。自杀未遂者出院后再次自杀6年随访结果分布见表1。从数据看,自杀未遂后22起自杀行为中的15起出现在3年内,7起在后3年,再次出现自杀行为在自杀未遂后2至3年内居多,5年后有所提升。

2.2 再次出现自杀的影响因素分析 21例再次出现自杀与94例未出现自杀的比较,两组在年龄(t=3.42)、有无精神疾病(χ2=11.20)、有无既往(入院前)自杀未遂史(χ2=24.18)方面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性别(χ2=0.18)、受教育年限(t=0.23)、困扰1年以上的躯体疾病或残疾(χ2=3.32)方面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以再次出现自杀与未出现自杀为因变量,年龄、精神疾病、既往自杀未遂史及疾病残疾为自变量,建立Logistic回归方程,结果只有既往自杀未遂史(P<0.01,OR=10.21,β=2.32)进入回归方程。

表1 115例自杀未遂者出院后再次自杀的6年随访结果

表2 再次出现自杀行为与未出现者相关影响因素比较

2.3 自杀未遂者再次出现自杀风险推论 累计115例自杀未遂者从入院治疗到出院六年左右最后一次随访或死亡时的总天数,即该组人群实际随访或生存天数,并按每年365天除,计算出该组人群总的随访时间为723.55人年。以此推算6年内该组自杀未遂者群体年人均自杀死亡率为0.7%(5/723.55),年人均自杀未遂率为2.2%(16/723.55),自杀行为率为2.9%(21/723.55)。

3 讨论

本研究表明,115例自杀未遂者六年内有4.35%未遂者自杀死亡,13.9%再次自杀未遂,未遂者再次发生自杀行为占18.3%。18.3%自杀未遂者6年内再次出现自杀行为与Tejedor等[7]的研究中10年内25%有重复自杀行为的结果相接近,4.35%自杀未遂者自杀死亡低于Nielsen等[8]对207例自杀未遂者5年随访中有11.6%的病人自杀死亡的报道。本研究结果亦明显低于国内有关自杀未遂者出院后再自杀报道的结果[4-5],这可能与样本选择、研究方法、随访时间长短有关,也可能与115例自杀未遂者中的58例曾于出院后18个月内接受过几次心理干预服务有关。尽管如此,研究结果都表明自杀未遂者是自杀的高危人群。

本研究显示,自杀未遂者出院后3年内尤其2至3年再次出现自杀行为较多。这与自杀未遂发生后头几年,自杀死亡和重新发生自杀行为的危险性最高的看法相符合[4-5]。然而,尽管如此,由于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行为在不同时段均有分布,5、6年后再次出现自杀行为也有升高的趋势,但准确了解自杀未遂后再次出现自杀行为的时间、规律需较长时间的随访。

有研究表明,再次自杀导致死亡者的年龄偏大[4],有精神障碍自杀未遂者未有效治疗导致他们成为再次发生自杀行为的高危人群[5]。本研究表明,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与精神疾病、年龄关系明显,这与上述研究相同。再次自杀行为者年龄偏大可能是初次自杀行为后随着年龄增长,时间跨度长重复自杀现象机会增加导致的。而精神疾病一直是导致自杀、再次自杀的影响因素之一,自杀甚至是精神障碍的一种结果[9]。回归分析显示,仅既往自杀史进入回归方程,提示再次自杀与患者既往自杀史有很大关系,并且是本研究所列年龄、精神疾病、既往自杀未遂史及疾病残疾中唯一对再次自杀有独立影响的因素,与再次自杀联系更加紧密,这与有关研究的结论一致[6]。有既往自杀未遂史、患有精神疾病的自杀未遂者更易再次出现自杀行为。临床工作中,面对自杀行为者,我们应仔细询问或评估这些内容,有的放矢地加以关注与干预。

本研究表明,自杀未遂者群体年人均自杀死亡率为0.7%,年人均自杀未遂率为2.2%,自杀行为率为2.9%。国内每年有200万自杀未遂者[10],有人认为甚至达到500万左右。以上述数据及结合我们的研究结果,粗算国内自杀未遂者中每年5.8万至17.4万再次出现自杀行为,其中4.4万至13.2万再次出现自杀未遂,1.4万至4.2万自杀死亡。这提示无论从研究还是服务角度,自杀未遂者都应成为关注的对象或群体。

本研究有如下局限性:①115例自杀未遂者中57例在出院18个月内曾接受不超过6次的随访心理干预服务,这无疑对病人有无自杀意念与自杀行为带来影响。因此,本研究结果或数据有可能低于实际情况,为趋向保守或较低推论的数据;②没有出现自杀行为的并非保证以后不出现自杀行为,故,再次出现与未出现的某些方面的比较也许存在样本界限不明问题;③样本量较少,代表性相对有限。

致谢:此课题为世界卫生组织自杀未遂多国干预项目(SUPRE-MISS)国内研究部分内容,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资助。研究过程中得到课题参与单位领导、有关人员的支持与帮助;赵兰花、宁静、张婉玉、郑风、张杰对资料进行了录入,在此一并感谢。尤其感谢费立鹏博士对课题的引入。

[1]Chen VC,Tan HK,Chen CY,et al.Mortality and suicide after self-harm:community cohort study in Taiwan[J].Br J of Psychiatry,2011,198(1):31 -36.

[2]Owens D,Wood C,Greenwood DC,et al.Mortality and suicide after non-fatal self-poisoning:16-year outcome study[J].Br J of Psychiatry,2005,187(5):470 -475.

[3]Zahl DL and Hawton K.Repetition of deliberate self-harm and subsequent suicide risk:long term follow-up study of 11587 patients[J].Br J of Psychiatry,2004,185(1):70 -75.

[4]刘连忠,肖水源.自杀未遂者的随访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2,16(4):253-257.

[5]李芳健,何风生,崔树伟,等.口服农药自杀未遂者的随访[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4,13(6):643,649.

[6]李献云,徐东,费立鹏,等.综合医院诊治的有无自杀行为既往史自杀未遂者特征的比较[J].中华内科杂志,2003,42(12):861-864.

[7]Tejedor MC,Diaz A,Castillon JJ,et al.Attempted suicide:repetition and survival-finding of a follow-up study[J].Acta Psychiatr scand,1999,100(3):205-211.

[8]Nielsen B,Wang AG,Brlle-Brahe U.Attempted suicide in denmark,IV.a five-year follow-up[J].Acta Psychiatr Scand,1990,81(3):250-254.

[9]Harris EC,Barraclough B.Suicide as an outcome for mental disorders:A meta-analysis[J].Br J of Psychiatry,1997,170(3):205-228.

[10]殷大奎.齐心协力、脚踏实地、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全国第三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报告[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2,1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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