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湖北省实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2011-05-23代军吴克明

中国环境管理 2011年1期
关键词:排污权嘉兴市湖北省

代军 吴克明

(1.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武汉 430081;2. 武汉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武汉 430081)

1.引言

湖北省是全国5个获批准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之一。在过去的四年里,湖北省在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排污权交易市场培育与推广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进入到2010年,湖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变得异常清淡,前八月成交量为零,市场活跃程度亟待提高。

本文以全国首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为比较对象,通过体制分析,探寻制约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以期能有助于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2.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在2006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研究起草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并在2008年10月颁布实施。这一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政策框架。

在2009年的3月,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同日湖北省环保厅颁布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以及《排污权交易手册》等10多个规范性文本,并同期开始第一次排污权交易。从此,湖北省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正式成立。截至2010年6月,该中心已完成交易8笔,累计交易金额916万元。

截至2010年3月,嘉兴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已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1066笔,涉及交易金额近2亿元[1]。1千万对2亿,两者悬殊的差距清楚地表明,湖北省排污权市场在交易深度与广度等方面已严重发展滞后。特别是进入到2010年,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未实现一笔排污权交易,其发展道路可谓是前路崎岖,令人堪忧。

3.湖北省与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

嘉兴市在排污权市场交易试点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本文从排污权实施过程出发,对两地的具体做法,特别是在制度上的异同,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比较。

3.1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环境问题的经济本质通常表现为效率低下,社会本质表现为有失公平。初始排污权分配实施效果和可接受性都要基于效率和公平的考虑。对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两地均以时间为界,对新老企业采取了不同的分配方法;同时规定,当老企业倒闭或迁出本地行政区域,其排污权由当地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或者以优惠价格回购。但在具体做法上仍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具体见表3.1。

表3.1 湖北省和嘉兴市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法比较

从表3.1可知,湖北省在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上采取了基于现状的历史排放量分配法。该方法最大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不增加企业负担,改革推进阻力小。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第一,该方法未考虑企业污染物的历史防治水平,会导致污染物防治水平低的企业获得的配额大;第二,各企业的消减百分比、调节因子的确定缺乏具体操作方法,选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第三,不利于企业节约能源。由此可见,在湖北省一些过去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污染企业可以无成本或相对较低的成本占有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一些污染轻、效益好的新建企业却要用较高的成本才能购买较少的排污权。湖北省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做法难以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老企业低价;新企业高价”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严重抑制了新企业参与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积极性[2]。

嘉兴市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上却始终坚持有偿分配的基本原则,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污染总量核定的依据,针对新、旧企业采取差别有偿分配方式。具体做法包括:第一,差别价格,对于老污染源在统一有偿分配原则下,按新企业购买价格的60%实施,即化学需氧量4.8 万元/吨、二氧化硫1.2 万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第二,回购制度,购买排污权的老污染源可以将消减下来的排污权部分或全部(如企业转产、关停)退还给排污权交易中心,回购价格为新企业购买价格的75%,高于原60%的初始购买价格,25%(15%/60%=25%)的利润率容易产生交易的需求和动力,这样一方面可以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能增强排污企业治理污染、减少排污的动力,同时回购价格低于新污染源价格又降低了政府回购风险,起到了盘活交易市场的作用;第三,临时排污权,对于一次性购买排污权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选择购买临时排污权的方式;第四,分期购买,对于有购买意愿但短时期内融资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期购买;第五,自主减排,企业必须完成每年政府同比例的减排任务,作为补偿企业可以无偿获得一定初始排污权,但企业需承担自主减排带来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和成本风险[3]。嘉兴市新、旧企业排污权均需有偿取得的做法保证了所有排污权市场交易主体的起点公平;另外,所有初始排污权都需企业自有资金购买所得,企业出于资金成本的考虑,会更加积极的消减污染物排放和参与排污权的二级市场交易。

除此之外,两地虽然都有新企业必须通过市场有偿取得排污权的规定,但是对于新企业的界定却存在明显差别。湖北省将新企业的范围设定为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而嘉兴市的做法是将新企业界定为所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湖北省将大量地方审批项目排除在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市场之外。交易主体的缺失严重地削弱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效率,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在实际调研中,一家湖北省孝感市的企业家说,由于自己是省里审批的项目,需要购买排污权才能开工建设。而在同一个工业园区的企业,项目是由孝感市审批的,当地政府直接无偿分配排污权。他认为,自己多花几十万元购买排污权,不太公平。湖北省在排污权问题上的制度安排明显有悖于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3.2 排污权的交易流程

排污权交易有两种基本方式,集中竞价方式与做市商方式。两种模式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做法究竟怎样?各自存在什么样的优缺点?何种方式更适合于排污权交易?本文对此逐一做出了回答。

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所采用的是电子竞价为主,协议转让为辅的交易方式。在排污权具体交易时,首先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兼顾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等影响因素组织测算并审核竞价基价;然后,排污权转让方依规定在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后,到指定交易机构进行出让委托申请;受让方则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后,到指定交易机构缴纳受让保证金,并办理受让登记;最后,排污权交易双方通过电子竞价或协商转让方式达成交易,再凭交易所出具的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4]。

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采取以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为中介的交易办法,在实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需求方都通过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进行。其出让程序如下:排污权可转让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出具《排污权转让联单》;储备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款项[5]。

从市场运行方式来看,嘉兴市的做法是典型的做市商交易制度,湖北省则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两种方式都是金融市场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其区别在于,做市商制度比集合竞价方式具有更大的交易灵活性,具体包括:第一,无论是标准化的还是非标准化的交易合约都适合于在做市商市场进行交易;第二,做市商制度还具有向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的功能:他必须根据自己的报价(或双方以报价为基础协商的价格),随时买入投资者卖出的证券,并在投资者需要买入证券时,卖出自己库存的证券,因此,一些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不活跃的小盘证券可选择到做市商市场进行交易。因此,集合竞价交易方式更适合于容易标准化且交易规模巨大的金融产品。

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为代表的主要污染物目前主要采用仪器检查浓度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时间三者乘积后的吨数进行计量。污染物虽可通过质量单位进行标准化,但其标准化程度远不及金融工具。另外,排污权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少,交易频率低。因此,嘉兴市采用的做市商交易制度更适合于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

3.3 排污权交易激励制度差异

目前困扰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主要问题是市场供给与需求严重不足,市场交易极其冷淡。一方面,有剩余排污权的企业普遍有“惜售”行为。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进一步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不断提高,企业预期获取排污权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一些企业从升值的角度考虑,不愿意出售手中的排污权。还有一些企业考虑到自己将来发展对排污权的需要,也不愿意对手中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新旧企业的初始分配不公“老企业低价,新企业高价”的不公平现象,也影响了企业购买排污权的积极性;同时,较高的排污交易价格也限制了企业的排污权购买力。

嘉兴市为了促进本市排污权交易主要采取了以下激励措施:第一,采取政府收购价高于企业初始购买价格的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将富余排污权卖给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第二,对企业转让获得的排污权,规定闲置期(扣除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由储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以此限制企业长期持有富余排污权,促进市场排污权供给增加;第三,对资金确实困难的新企业可采取排污权租赁的方式以租代买,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对排污权采购量的增加,确保做市商制度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又能缓解政府、企业双方的资金压力。

由此可见,湖北省的排污权市场建设更多的将精力集中在电子竞价交易制度的设计及其交易平台的构建方面,而忽略了对交易主体激励机制的构建,从而埋下了导致湖北省现在市场交易异常冷淡的隐患。

4 完善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几点建议

4.1 拓展排污权的交易主体

目前湖北省排污权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两类:排污权可转让方、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形成的排污权需求方。在嘉兴市排污权市场,交易主体还包括储备交易中心,以及更大的排污权需求方。而在美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还包括投资者、环保主义者。其中投资者包括经纪人、非污染企业、中介机构等,他们将排污权当作金融资产进行投资,通过投机交易牟取利益。大量投机者的加入有利于完善和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此外,允许环保主义者购入排污权许可证而不排放污染物,还有助于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另外,一些中介机构,例如经济公司、科研咨询机构等大量中介机构的参与可以为真实的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及时、真实的信息,充当交易顾问,提供不同排污权交换比例的技术咨询,对完善和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解决湖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问题,首要应对措施就是逐步拓展新的交易主体,具体做法:第一步是要求湖北省境内所有排污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量都必须通过排污权市场有偿获得;第二步是在湖北省现有电子竞价交易市场基础上,拓展做市商交易市场,引入政府机构——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这一新的重要排污权交易主体;第三步是在今后引入非排污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环保团体和个人等新的交易主体,以此扩大排污权市场的投机交易。

4.2 完善排污权存储政策

美国在排污权市场建立初期就设立了有关排污权的银行政策,允许将补偿政策和“气泡政策中”的排污减少信用用于存储,以备今后自用或出售[6]。湖北省可鼓励排污企业将富余排污权储存在储备交易中心,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排污厂商多减排、早减排;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排污权的市场供给。排污权储存政策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做到存储的排污权可以用作银行信贷的质押凭证,以体现排污权的产权功能;第二,存入储备交易中心的排污权应有利息,息率应介于存贷款利率之间,以达到鼓励节能减排,增加存储的目的;第三,建立排污权折旧制度,每年根据区域总量减排目标,确定企业储存排污权的折旧率,如果折旧率为2%,当年储存的1吨富余污染物指标,第二年就将不足1吨,从而达到污染物减排的目的,同时,企业为不使排污权指标折旧,将会寻求交易,从而促进排污权市场的活跃。

4.3 完善湖北省企业排污检测系统,加强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工作

湖北省2009年共投入1.8亿多元,基本完成了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任务。已对522家重点污染源的614个排污口实行了实时在线监控,其中,255家国控重点企业已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同时还建成了14个省市级环境监控中心,配备了大批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内容见2009年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新闻发布会)。而在嘉兴市早在2007年就在浙江省率先完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和大气、地表水自动监测两大系统建设,并建成了一个中心和七个分中心,对全市90%排污总量的污染源实现了全天候实时数据和图像监控。与之相比,湖北省今后还应加大环境监测的投入力度,扩大在线监测范围,努力形成涵盖全省所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源的实时监测系统。除此之外,湖北省环保监管部门还应逐步建立排污权年度调整系统和许可证跟踪系统,其中年度调整系统的主要任务是计算出每个账户年终要扣除的许可证数量,许可证跟踪系统则是唯一的许可证签发、交易、达标审核的官方记录,从而形成包括排污实时跟踪系统在内的三个数据信息系统,为今后扩大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1]陈培华, 张文正. 制度的力量-嘉兴探路排污交易[N]. 浙江日报,2010-6-23。

[2]梅成效,胡应得,许小青. 浙江省实施排污权交易的障碍及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9(11):100-103。

[3]王斌. 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实施的方式与对策研究[D]. 上海交通大学,56-57。

[4]林云华,冯兵. 湖北省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设想[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119-124。

[5]杨华国. 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10(1):45-46。

[6]方暻,马中. 美国SO2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J].南昌大学学报,2008(5):72-78。

猜你喜欢

排污权嘉兴市湖北省
嘉兴市第一医院
嘉兴市第一医院
嘉兴市第一医院
总量控制原则下排污权有效配置的实施
环境初始排污权核算方法比较
嘉兴市:多措并举推进环境治理上台阶
湖北省2016年9月水产品塘边价格
湖北省水产品塘边价格
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的问题与完善市场机制
平湖全面完成关停电镀企业排污权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