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保价货物安全交付的思考
2011-05-21陈明鸣
铁道货运 2011年5期
关键词:铁路
陈明鸣
(成都铁路局 绵阳车务段,四川 绵阳 621000)
自1991年铁路开展保价运输业务以来,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20 年。货物保价已成为铁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铁路保价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保价货物按照规定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目前的规章规定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价货物的正确交付。一旦发生错交付、误交付,将导致托 (收) 货人或承运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铁路保价运输信誉和品牌形象。交付安全已成为影响保价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完善铁路保价运输货物交付手续迫在眉睫。

1 铁路保价货物交付的相关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规定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这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义务。承运人在交付作业时,有责任先确认领货人是否为运单所记载的正当收货人,然后再办理货物交付。
《货规》要求原则上凭领货凭证交付货物,但当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可凭其他有效证明办理交付。这一规定在当时计划经济的环境下是可行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个体经济等商业运作模式逐渐增加,在实际交付过程中,承运人与托(收)货人时有经济纠纷产生。
铁道部《关于制定防止货物冒领暂行规定》虽然对交付手续进行了部分完善,但仅明确了证明文件的内容,未对证明文件的性质及担保等具体操作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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