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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

2011-05-16张军平

法制与社会 2011年8期
关键词:网络

摘要随着互联网商业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但现行法律对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的缺失导致权利维护困难。本文拟从传统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入手,参照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提出网络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确定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 商标侵权 诉讼管辖地

作者简介:张军平,中油国际(曼格什套)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1-0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购买商品已成为时尚,但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在发生网络商标侵权时,对于管辖地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之互联网销售是一种较为新型的商业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互联网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较少,这也使得对于互联网商标侵权的维权及监管更为困难。笔者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诉讼实践对互联网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问题进行探讨。

一、传统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

《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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