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实务研究
2011-05-10王博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3期
王博
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便引入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对这一“舶来品”,各界人士是一片叫好,但具体操作起来却并不像当初人们想象的那样,不免又黯然失色。鉴于此,2008年5月5日最高院通过了《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司法解散这一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解决了这一制度在实务中使用的部分困惑。此外,最高院还形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则,但是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从实务的角度来探析公司司法解散这一制度。
公司司法解散概述
所谓公司之解散,乃指导致公司人格消灭之法律事实。换言之,解散乃公司人格消灭之原因。公司解散可以分为任意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司法解散就属于强制解散,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它的前身是“公正合理清盘令”(petition de droit)制度。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或者公司运营危害公司参与方、社会公共利益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法院裁决予以解散公司的制度。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命令解散是指法院应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由解散公司。该项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主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