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融资租赁合同
2011-05-04林珂东
学理论·下 2011年2期
关键词:性质
林珂东
摘 要:融资租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商品供求和信用关系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深化而产生的一种独特的金融工具。融资租赁交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信贷方式。通过对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新型合同特征的论述,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承租方、出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泛性、融资性、风险性和长期性,其性质为新型契约。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性质;法律特征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6-0069-02
租赁仅从字面上讲,“租”系把指物件借给他人而取得报酬:“赁”系指借别人物件而付出的费用。这是租赁的基本含义,也是传统租赁的基本含义。而租赁则是由物品所有者(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物品出租给使用者(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此即谓传统租赁。随着现代化产业的飞速发展,传统租赁已逐渐适应不了时代的要求,在这种条件下,产生了融资租赁。由于融资租赁的性质独特,常常可以起到“借鸡生蛋”的作用。因此,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十分巨大。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理解。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按《合同法》第237条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按此定义,融资租赁合同似有不完备之处,它没有讲出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融资租赁是其以“融物”为其形式,以“融资”为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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