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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优益权

2011-05-04伊强

学理论·下 2011年2期

伊强

摘 要:通过对行政优益权的内涵的剖析,界定了行政优益权的范围和保障措施。进而阐述如何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切实保证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合理配置行政优益权,合理赋予合乎人民利益的行政行为以优益权保障。

关键词:行政优益权;保障;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035-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6-0026-02

公共管理是以行政权力为后盾的,为保证执法者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职务上和物质上给予执法主体以优益权,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但是,优益权的滥用又是全社会持续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这方面的问题尤为严重,例如遍布全国的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本文通过对行政优益权的剖析,呼唤人们对其给予关注,共同思考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行使优益权。

一、行政优益权及其存在的正当性

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简言之,行政优益权就是国家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的行为优先条件和物质保障条件。前者称为行政优先权,它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后者称为行政受益权,它体现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各种优惠条件,被视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权”,它更多地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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