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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机制的能源总量控制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分析

2011-04-21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任庚坡

上海节能 2011年6期
关键词:制度企业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任庚坡

0 前言

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抑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世界能源领域关注的热点。市场化手段已经并继续在全球碳减排事业中承担重要角色。欧盟、美国和新西兰等国家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1-3]。澳大利亚、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实行了不同形式的能效证书制度。“十二五”期间,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和广东六省市将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从中长期看,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及其配套保障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有效手段。

1 基本概念

1)能源限额/能源总量控制。对某一区域(如省、市行政区域或非行政区域,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区域范围可逐步扩大)所规定的能源消费或销售的最大数量,额度由该区域相关行政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确定。

2)配额。为实现某一区域的能源限额,相关行政部门向一个或多个实体下达的能源限额或指标,规定该实体消费或销售的能源量不得超过指定的数量。

3)配额对象。被要求能源消费或销售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的实体。配额对象可以是用能企业,规定其最大能源消费量;也可以是供能企业(如电网公司),规定其最大能源销售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配额对象可逐步扩大。

4)许可证。允许配额对象消费或销售指定数量能源的书面证明,如1万千瓦时电。

5)许可证分配。相关行政部门对配额对象分配许可证的行为。许可证可以免费分配,也可以收取配额对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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