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宪法和宪法法院简介
2011-04-20王洪宇
人大研究 2011年4期
王洪宇
一、奥地利宪法概况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奥匈帝国解体后,奥地利共和国宣告成立。1920年10月,奥地利议会通过奥地利聯邦宪法,1925年和1929年,奥地利议会两次修改宪法。1934年极右势力上台后,该宪法被废除。1938年3月,法西斯德国吞并奥地利。1945年4月,奥地利临时政府宣布重建奥地利共和国,尔后宣布1920年宪法及其后两个修正案继续有效。此后,该宪法沿用至今并进行过若干次较大的修改。
根据宪法规定,奥地利是联邦制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议会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两院组成,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联邦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一般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联邦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下设审计院,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国家设宪法法院维护宪法和法律。奥地利公民参加国民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的投票是强制性的,无合法理由不得回避投票。政党的地位纳入宪法体制:议员和总统的候选人均由政党提出,参加竞选的政党可派其代表进入各级选举委员会;宪法修正案、弹劾总统案以及某些普通法案,在议会通过后还需交付公民复决。20万选民或3个州各一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立法动议。议会通过的法案,须呈总统签署,由总理公布。
修改宪法的程序为:1/3的国民议会议员或1/3的联邦议会议员联名,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国民议会至少过半数议员出席且获出席议员2/3多数票,才能通过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性条款(在普通法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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