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之探索
2011-04-20陈亚军谢祥为戴晓红
人大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陈亚军 谢祥为 戴晓红
作为议事和决策机关,无论是外国的国会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允许自己的民意代表充分、自由地发表意见和建议,这是因为,只有在综合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一项决策才有可能是科学、合理的;另一方面,“民主社会是个讲话的社会”,因此,把最能体现民主特性的机构称之为Parliament(议会)是非常恰当的。这个词的本义就是谈话、互相交谈的地方。议会的重大功能之一就是把问题谈透,为对立意见提供辩论的场所,互相商谈,直到能采取彼此均感满意的解决方式 [1]。不仅如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国会议员(我国称为人大代表)的言论进行了特殊保障,即议员们在国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予追究,以消除议员们由于“说话不当”而产生的顾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言论免责权。尽管各国对言论免责权所设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由宪法对此加以规定则是通例。本文试图以若干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为依据 [2],对国外议员的言论免责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进行具体的解读,希冀对完善我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制度有所裨益。
一、国外议员言论免责权之立法例
国外议员的言论免责权肇始于英国。在14至16世纪的英国,王权高于一切。尽管此时英国也已经产生了国会,但议员们在国会上提出的议案或者发表的言论,经常被认为触及王权而被认定为非法并予以控诉,甚至议员在国会上所作的表决也不例外,这严重妨碍了国会职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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