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职能衔接 有效发挥人大整体的职能作用
2011-04-20李福忠
人大研究 2011年4期
李福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基本形式。实现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能的有机协调和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基础。但就现实而言,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在职能衔接方面,还存在法律规定不明晰、工作联系不紧密、主次关系把握不准确等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能的衔接,有效发挥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应当明确两点。
一、加强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衔接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分工。立法权是人大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没有很好地解决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以全国人大为例,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范围的界定过于简单模糊和原则化。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什么是基本法律、什么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其界限是什么,哪些事项可以制定法律或是基本法律、哪些事项属于立法的禁区,法律立项由谁提出、法律草案由谁起草、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或审议如何进行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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