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运行的司法最终原则——以“行政依赖”的克服为中心
2011-04-13向明,肖爱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向 明,肖 爱
(吉首大学 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论法律运行的司法最终原则
——以“行政依赖”的克服为中心
向 明,肖 爱
(吉首大学 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我国当前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行政依赖,有害于法治。应该将司法最终原则树立为法治的基本指导原则,将其贯彻到法律运行各环节,以司法裁判作为化解冲突和矛盾的终极手段。该原则的贯彻需要保障有效的审判独立,化解当前司法地方化困境,并且将可司法性作为立法质量的基本标准,便于社会权力通过司法对公权力守法进行监督。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应该强化司法程序化、透明化,可以在人大制度框架内构建我国的法官弹劾制度,落实司法最终原则,确保法院和法官守法。
法律运行;行政依赖;司法最终原则;法治
在专制性社会,“强力统治试图担当法律统治的工作。纵使我们倾向于给予十九世纪最后年代里所实行的法律统治以坏的评价,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它对文明所做出的成就比今天强力统治对文明正在做出的要多得多。”[1](P8)法治是现代多元社会中社会控制的核心手段。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回应社会所需,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然而,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法治表现出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过于依赖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现象,并有不断加强的趋势。我国环境法治不彰也就是因为“一直走的是重立法和行政而轻司法、重空泛的实体权利规定而轻程序规范的路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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