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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道德的社会功能二重性分析

2011-04-13邱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4期

邱正文

(1.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079;2.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宗教道德的社会功能二重性分析

邱正文1,2

(1.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079;2.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宗教道德是宗教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于宗教教义、教规、仪式、制度等等之中,与宗教发展共生共存。宗教道德为宗教信众信仰和遵循,成为宗教信众的价值观与行为准则,对人类的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与功能作用。本文通过对宗教道德仪规及宗教道德思想的陈述,指出宗教道德社会功能具有二重性,对信众和社会既具有积极性的社会功能,也存在消极性的社会功能,并由此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必须正确对待宗教道德,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正确利用宗教道德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服务。

宗教道德;宗教道德二重性;积极性社会功能;消极性社会功能

黑格尔在谈及宗教时说道,“宗教乃是人出自实践理性的需要,为了希望最高的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得到实现,实践理性就要求我们尽义务;而为了希望整个至善得以实现,实践理性就要求信仰上帝,信仰灵魂不死,因此宗教最终是服务于道德的需要。”[1]“一切真正宗教(基督教包括在内)的目的和本质就是人的道德”。[2]由此可见,宗教的发展,主要体现为宗教道德的发展,宗教首先是道德规范与道德约束的功能。因此,宗教虽是人们对现实世界的颠倒、虚幻反映,但对宗教道德应作辩证分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以使之能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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