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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

2011-04-13宋艾华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1年10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理论人员

■宋艾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并且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要发现、侦查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作用,为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公平公正裁决提供重要财务依据。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的研究对促进司法会计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会计的含义及职能作用

“司法会计”(Judicial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 是西方国家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为打击经济犯罪、解决经济纠纷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会计领域。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会计人员接受特定主体的委托,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学和证据学等知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通过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对资金的运动进行会计分析和对经济损失进行准确的评估,为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公平公正裁决提供重要财务依据的一种会计。它是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调查学、逻辑学及犯罪学等学科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司法会计的职能是指司法会计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作用,具体包括四种职能:一是预防职能,主要是预防犯罪和震慑罪犯,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发现职能,是指发现犯罪活动的征兆,以尽可能地在犯罪活动发生的早期发现犯罪活动,降低经济损失;三是取证职能,是指在犯罪活动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运用司法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并依照证据规则,对会计资料进行证据收集、保全、查证和质证;四是损失计量职能,是指运用会计学的价值计量理论与方法,客观地计量经济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科学的度量经济纠纷中的债权、债务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司法会计理论最早从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引进,在90年代才开始对司法会计进行初步地研究与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起步较晚,发展速度缓慢,且实际运用范围相对较窄,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由于司法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大多是吸收、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理论,没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缺乏对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体系和规范体系。同时司法会计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投入不够。这导致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限制了司法会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

(二)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司法会计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标准,没有一套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人员的工作也不规范和完善,导致实际工作往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难以满足司法部门的需求,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必须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建设,从而规范司法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三)司法会计人才匮乏。制约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司法会计的专门人才匮乏。现有培养出的人才大多是单一型的会计、审计、法律、证据、资产评估人员等,他们虽然掌握了本学科的专业知识,但对专业之外的知识了解不多,有的甚至一无所知,但在司法会计实践中需要的是既懂会计知识,又懂审计技术,同时还能运用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类人才的缺乏不仅导致我国司法会计短时间内得不到迅速发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也因此受到影响。

(四)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的工作环境。由于大多数司法人员和律师缺乏对司法会计的了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轻视司法会计技能的应用及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在案件侦破工作中作用,以致贻误取证时机,给案件办理增加难度。同时由于技术部门门槛高,手续繁琐,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愿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因此,司法会计的技术应用还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

(五)缺乏有效的组织机构和交流平台。发达国家不同程度建立了司法会计的专门机构,用以加强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和指导实践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准则,加强司法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司法会计组织机构,没有统一的规划,现有司法会计人员也没有成熟交流平台,来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以提高业务能力。因此,要加快司法会计的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平台。

推动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具体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解决经济纠纷,预防和打击犯罪,推动司法会计的顺利发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重视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基本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借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也要针对高科技犯罪、智能犯罪的特点,充分利用计算机等新技术广泛开展对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等具体技术理论进行开发性研究。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加强与法学界的联系与沟通,广泛吸收法学、逻辑学、证据学等学科知识,同时结合我国实际,积极引进国外成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推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创新发展。

(二)建立健全司法会计的法律法规。由于司法会计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应制定一套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规范体系,为规范司法会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司法会计能够在比教完善的法律环境中科学发展。

(三)加强司法会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面对我国司法会计人员短缺情况,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司法会计教育发展。一是要加强高等院校司法会计学科建设。在高等院校中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设司法会计方向,在课程设计上不仅开设会计、审计等专业课程,还要开设诸如民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方面的必修课。同时还要学习欺诈调查的技术、诉讼支持、心理学等知识,在教学中加大案例教学课时;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在会计学硕士方向中设立司法会计研究方向,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二是对现有在职人员进行司法会计知识的培训。主要面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司法会计人员、律师等开展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三是要建立司法会计行业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司法会计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将司法会计的职业资格要求,职业准则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规范司法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

(四)积极改善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环境。改善工作环境,一方面司法会计人员要主动研究司法会计在案件侦查、起诉工作中提供检验鉴定及技术协助,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司法会计。另一方面要改进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会计诉讼的运用能力,同时制定规章制度,确保司法会计人员及时介入案件调查、科学出具检验鉴定,充分发挥司法会计人员技术人员的作用。

(五)建立司法会计的组织机构。为了促进司法会计规范发展,一方面可建立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门等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司法会计师协会,作为司法会计的指导性机构,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规章制度的制定。同时,建立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把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诉讼支持活动之一,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司法会计鉴定中介机构,由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部门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出具客观公正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为广大司法会计人员搭建学习、交流和提高业务能力的平台,加强司法会计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促进本行业发展。

参考资料

1.杨为忠.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务.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2.李德林,陈暮春.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体系初探.会计研究,2002,(11).

3.于朝.司法会计学.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5.

4.杨斯迈,杨苍.司法会计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中国司法鉴定,20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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