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粮食安全法》的制定
2011-04-13曾晓昀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曾晓昀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275)
论中国《粮食安全法》的制定
曾晓昀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275)
近年,国际粮食市场动荡,国际粮食危机与金融危机、能源危机交织在一起,对世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受自然因素和经济社会因素等的影响,我国近年粮食供给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粮价上涨较快,粮食质量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2009年11月《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宣言》(以下简称《罗马宣言》)提出“支持酌情开展国家立法工作”①。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首次提出制定《粮食法》,《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也提出“制定公布粮食安全法”。目前正在起草的粮食安全基本法定名为《粮食法》,笔者认为,该法命名《粮食安全法》较为合适,其依据,笔者将在本文详叙。
一、中国《粮食安全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其他保障手段的不足
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必须加以重视和保障。粮食安全保障依赖自然因素,但不能停留在靠天吃饭的层面上。粮食安全保障需要技术因素,但我国新一代农民农业科技整体素质不高,农业技术难以有效地推广应用,更何况农业技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环境污染、转基因问题等)。粮食安全保障需要经济管理因素,但我国涉粮教育体系不完善,粮食生产经营者很难有效地运用经济管理知识管理粮食生产及其产业化环节。粮食安全保障需要制度保障尤其是政策支持,但是政策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当前严峻的粮食安全形势下,单靠政策不足以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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