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伤残抚恤申请程序之研究
2011-04-13项显生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项显生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我国伤残抚恤申请程序之研究
项显生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我国公务员及军人的伤残抚恤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属于受益权的范畴。我国目前伤残抚恤申请程序存在缺少告知、公平听证及司法救助等重大程序缺陷。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伤残抚恤申请程序应当包括告知、行政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及司法救济等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和机制。
伤残抚恤;申请程序;程序正义
一、我国伤残抚恤的法律性质
《说文》曰:“抚,安也。”“恤,忧也。”“抚”与“恤”结合,取其安慰关心之意,故现代用语中多将其解释为“对因战或因公致伤、致残和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抚”。“抚恤”一词实为中华传统文化之特有概念,其含意在外文中要用多个词语之结合来表达,如在英文中至少要用“comfort and compensate”才能勉强接近抚恤之意。“抚恤”一词体现的是我国传统儒家道德中的“父慈子孝”思想。从词源上讲,“抚恤”一词体现的是尊长、强者等处于优势地位者对卑属等处于从属地位者的关心、爱护、慰藉与鼓励、褒奖。
现代制度语境下的“伤残抚恤”,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抚恤一词的词源意义,但其精神实质并无二致,体现的仍然是国家、社会、政府对弱者和特殊群体的一种关怀与态度,体现的仍然是“仁”道。这从我国的《公务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来看就能得到说明。“抚恤”一词所表达的“由上而下”的关怀,已从一般的国家、政府与社会对弱势群体之关爱与怜悯中分化出来,演变为国家、政府与社会对特定群体之安慰、褒奖、鼓励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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