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
2011-04-13杜文俊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杜文俊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70)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
杜文俊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70)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均属于法律拟制。也就是说,只要客观上导致了他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管行为人对于伤残的结果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除意外事件外,均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注意规定;法律拟制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分则中有数个条文存在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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