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
2011-04-13韩松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韩 松
(西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论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
韩 松
(西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并不是城乡二元对立和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需要否定的是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城乡统筹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就必须建立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其价值取向应当是:消除歧视、实现平等,破除限制、促进公平,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优惠扶持、强化保障。
城乡统筹;集体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价值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直是在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存在和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一个标志性的制度,那么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要打破二元结构,是不是就不要集体所有制、不要集体经济呢?不仅一些人在认识上认为城乡统筹发展集体经济就没有必要了,更有一些地方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践中,紧盯着农民的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统筹发展的实质就是剥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正如陈锡文所说:“现在很多地方打着新农村建设,打着城乡统筹,说白了就是要那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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