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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从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节目被模仿谈起

2011-04-13颜家水方林佑

关键词:受众

颜家水 方林佑

(1,2.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00)

近年来,我国电视产业快速发展,各种节目层出不穷,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然而,相伴而生的是电视节目日益严重的“山寨”和“克隆”,相互“模仿”。 “山寨”一词出自粤语,原指那些没有牌照、难入正规渠道的小厂家、小作坊。“山寨现象”就是对文化产品的盗版、仿制等,其主要特点表现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山寨现象”引起广泛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省时省力的模仿,照搬成功案例,盗用他人资源。也有人认为,“山寨现象”、“山寨产品”是民间创新力量的表现,是促进技术进步、发展新型科技的重要力量,是对相关行业特别是对垄断行业暴利行为的反抗。“模仿”指有意识地仿效别人的行为,是社会学习的重要形式。而“克隆”则是更为彻底地复制或抄袭,制作一个与模板一样的产品。目前,“山寨”、“模仿”、“克隆”这三者之间并没有比较清晰的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权事实。一档新电视节目一经推出,马上出现大批模仿者,导致电视节目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节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电视节目侵权之风,已经严重威胁到电视节目的原创性,影响到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以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节目被模仿为例,深入探讨电视节目侵权的原因、保护困境及对策。

一、电视节目被“模仿”、“山寨”、“克隆”,损害节目创新与品牌价值

湖南广播电视台自1997年至今,历经改制、上星、上市、第二轮及第三次改革,位于一个经济、文化都不在全国处于高地的内陆省份,十几年内两度高峰崛起,持续受到全国同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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