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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员主体性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2011-04-13

关键词:民主主体党员

程 晋 富

(信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论党员主体性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程 晋 富

(信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党员主体性意指党员所具有的积极的、主动的力量性因素,与组织作用、行政作用显性化的非主体性相对应。党员主体性在静态上具有结构上的双层性,在动态上则具有功能的二重性。党员主体是党内个人主体和组织主体的统一,是党内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是党内生活主体和发展主体的统一。党员主体性思想是党的自身建设理念转变的重要体现,是执政党建设规律探索成果的重要体现,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

主体性;主体地位;党内民主;时代价值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建设和发展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内外的高度重视。继党的十六大报告做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判断之后,党的十七大报告以及十七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尊重党员主体权利”“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等重要命题,由“坚持”到“尊重”再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民主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和愈发清晰。深入探讨以党员主体地位为核心内容的党员主体性问题,对于加强和推进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和党内民主的发展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主体性与党员主体性

(一)“主体性”思想的发展和争论

从当代流行的主体性观念来看,其实质是近代历史和近代哲学发展的产物。从古希腊的实体主体到近代的认知主体,再到现代的生命主体,构成了主体性理论发展的历史过程,体现了哲学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人本学的转向。但是,人类关于“主体性”解读的历史进程,由于脱离实践基础而不能跳出其“片面性”的缺陷。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建立,才使得“主体性”的理解成为合理而现实的。

法国后现代主义著名学者让-弗·利奥塔指出,“主体与客体均被消解”,“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已不存在区别”,“所谓的主体性只是形而上学思维的一种虚构而已”,“事实上真正的主体性并不存在”[1]。这种后现代主义关于主体性“被消解”和“虚构”的观点自然不为人信服,但其所折射的现代社会关于“人”的深层次问题却引人深思。社会越向前发展,人类追求自由、解放的意愿与行动就越强烈,而自由与解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主体性的“别称”。在关于“主体性”喧嚣争论的背后,不难看出,即使是那些彻底否定或试图“消解”主体性的人,也在极力显示自己独特的主体性主张。尽管现代社会一直在发展变化,但人类追求自由与解放之心不仅未曾稍减,反而更加强烈了。正如黑格尔所言:“在主体中自由才能得到实现,因为主体是自由的实现的真实的材料。”[2]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西方传统主体性思想的基础上,以实践为基础,从价值和历史的角度对主体性理论进行了变革。马克思认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3]3,并进一步从历史观的角度指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4]。实践作为人的生存方式,是价值性和历史性相统一的活动。“深入探索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关键是要把握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的实践维度、价值维度和社会维度”[5]。总之,只有以实践为基础,从历史和价值的角度来理解主体性,才能理性地看清“主体性”争论的实质,才能更好地整合现代哲学对主体性认识的成果,把主体的实践性、价值性和历史性统一起来,从而获得对主体性的现实而科学的认知。

(二)“党员主体性”的概念与理解

党员作为“特殊”的社会成员,其“特殊性”不在于地位和利益层面,而在于信仰的共同性和行动的一致性。党员是具有共同政治信仰,并按照政党纲领、章程等自愿成为政党组织的一员的人,因此党员不仅具有主体性,而且主体性更为显著。党员主体性,一般指党员所具有的积极的、主动的力量性因素,与组织作用、行政作用显性化的非主体性相对应。仔细考究党员主体性概念,不难发现:由于“党组织”这一虚拟化人格的实际存在,党员主体性在静态上便具有结构上的双层性,即党组织的主体性和党员个人(包括党的领袖、党的一般干部与普通党员)的主体性;而党员主体性在动态上则具有功能的二重性,即党的集体组织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领导核心以及广大党员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先锋队。

关于党员的主体性,在中国共产党的文献中有这样的著名表述:“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6]这一论断表明,“广大党员”与“各级党组织”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两大主体性因素,而“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则是两大主体性因素应然具有的和需要激活的力量性因素。在一般意义上,党本身就是指的组织,而组织的活动体现的是集体意志,所谓组织主体性就是这种集体意志的体现,而个人主体性往往是针对党员这种个人而言,是与组织这种集体意志有所不同的个体意志的体现。与组织主体性内在地包含着民主程序——这是党形成集体意志的必由之路——不同,个人主体性需要解决一个两难选择:一是个人主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一是组织决定之前必须提供个人自由表达意见的程序。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存在着前者,人们往往用组织负责人的意见压制了一般党员的意见,甚至干脆取消了后者。因此,相比较而言,党员的个人主体性则更是当前党的建设和党内民主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二、 党员主体性思想的基本特征

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主体性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始终伴随着党的建立和发展的整个历程。近些年来,党员主体性思想最为直接的表述就是“党员主体地位”。毋庸置疑,主体地位只是主体性的内容和要求之一,因此,准确理解中共关于党员主体性的思想,需要从“三个统一”来进一步探究其基本特征。

(一)党员主体是党内个人主体和组织主体的统一

从党的成员和组织的关系来看,党员主体可以区分为个人主体和组织主体。一般而言,党员主体主要是指党员个人主体,但同时每一名党员都毫无例外地隶属于党的组织,个人主体均紧密地联系于组织主体。党的组织主体,显而易见,是从党员整体而言的,没有党员个人主体也就没有党的组织主体,但以虚拟人格存在的党的组织主体却有着与个人主体极为不同的角色和功能,组织主体以“家庭”的形式吸纳与整合个人主体,是个人主体利益诉求、政治意愿乃至政治行为等表达与实现的重要平台。党员主体是党内个人主体和组织主体的统一,也就意味着作为个体的党员同时也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因为党的组织主体首先地也是实际地表现为一个个具有自觉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党员个体。党员个人主体与组织主体,不仅仅表现为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且是或者说主要是一种主体性的关系。因为,每一名党员都是组成党的组织的基本“细胞”,都是在认识党的组织、健全党的组织、完善党的组织、影响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中而存在,这种“存在”是党员个人主体性和组织主体性的真实体现。

(二)党员主体是党内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610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同样,党组织内的党员享有的权利和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统一的整体。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党员主体性的重要特征,但问题的关键是党内实际地存在着“重义务轻权利”的现象,而这恰恰是当前深入理解党员主体性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章中规定的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这种数量上对等式的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的在质量上重要的同等性。另外,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特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也是两者统一性的重要说明。如党章关于党员享有权利的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以及检举权和罢免权等,同时可以理解为党员的义务。同样,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如“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党员的权利。因此,不管从党章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党的建设与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都要求既要把党员作为党内的义务主体来对待,更要把党员作为党内的权利主体来重视,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中准确把握党员的主体性。

(三)党员主体是党内生活主体和发展主体的统一

党员是党内的生活主体,是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党员在党内所处的地位;党员是党内的发展主体,则是从动态的角度阐明党员在党的事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内生活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会议、党课、决策、表决、监督等,涉及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等,是党员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综合表现,是党组织有效运行和有序发展的真实体现。党的历史,也是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历史。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共产党员以其志愿誓词和实际行动所体现出来的先进性,把个人的人生奋斗与党的事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从这一角度讲,党的建设与发展历史,就是通过党员发展主体的努力推进党的建设与发展的历史,也是通过党的建设与发展不断地改善和强化党员发展主体的历史。因此,党员的主体地位与党员的主体作用历史与现实的一致性,也就是党员作为党内生活主体和发展主体的统一。

三、党员主体性思想的时代价值

党员主体性思想,不仅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中是一个明确的观点,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的建党思想中也是早已明确的重要观点。但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概念则是2007年胡锦涛在“6·25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的。在近些年来党的重要文献中,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表述,由“坚持”到“尊重”再到“保障”,党员主体性思想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的自身建设理念的重大转变,体现了党对长期执政规律探索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运用的重视。

(一)党员主体性思想是党的自身建设理念转变的重要体现

党员主体性思想体现了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理念的三种转变,即“党的建设由客体建设向主体建设的转变、由集体建设向个体建设的转变、由外延式建设向内涵式建设的转变”[7]。“客体建设”,亦即党的建设中的“领导本位”现象,实质是把普通党员作为教育和管理对象的建设模式;“集体建设”,亦即党的建设中的“组织本位”现象,实质是在整体上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以健全组织机构、提升组织机构效能为中心的建设模式;“外延式建设”,亦即党的建设中的“规模效应”现象,实质是以党的建设领域的不断拓展来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主体建设”,强调的是在党的建设中以党员为主体,通过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从而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个体建设”,强调的是在党的建设中以党员个体为中心,通过加强党员个体主体意识的培养、民主权利的维护、榜样力量的宣传等,推动党的建设、发展党的事业;“内涵式建设”强调的是在党的建设中以党员为中心,通过党员主体意识的树立、主体地位的保障、主体作用的发挥,并据此整合党内建设资源、形成党的发展合力来推动党的建设与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党员主体性思想所彰显的党的主体建设、个体建设和内涵式建设等理念的转变,并不是对党的客体建设、集体建设和外延式建设的排斥和否定,而是致力于克服和解决党的建设中出现的“领导本位”、“组织本位”及“规模效应”等片面现象,在主体与客体建设、集体与个体建设、外延式与内涵式建设的并重与协调中推进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党员主体性思想是执政党建设规律探索成果的重要体现

民主建党原则的根本要义,就是强调党内所有党员一律平等,是党员实现党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最基本的依据和前提。中国共产党不仅把民主作为建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从而赋予党员主体性思想以新的时代内涵。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几代领导集体始终注重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注重探索执政党建设规律。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而党的主体性思想则是执政党建设规律探索的重要成果。从党内民主发展的根源看,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动力问题。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原初动力和内在动力,只有把党员作为党的主人,才能更好地激发推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并能够正向性地形成发展合力。从党内民主发展的状态看,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程度问题。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根本内容与要求,其实质就是“党员当家作主”,其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从党内民主的发展保障看,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制度问题。党的根本组织与工作制度“民主集中制”以及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选举制度”等,都要求并体现着党员在党内的平等性,都是以党员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党员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基础的。从党内民主的发展趋势看,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目的问题。党的建立与发展,意蕴着“党员为本”的理念。党的执政地位的获得与巩固、党的执政能力的改善与提升、党的执政目的的体现与实现等,都是在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过程中实现的。新时期,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与党的事业发展,必须依靠充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党员主体性思想,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党执政目的和执政规律的重要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与实现,首要的是党员主体地位建设问题,解决的是党员的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其次是党员主体地位实现制度问题,解决的是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再次就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机制问题,解决的是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及效能问题。

(三)党员主体性思想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作为政党的成员,每一位党员都来自人民,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因此,党员主体性是人民主体性在政党内部的同质性表现,党员主体性思想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内容与体现。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当家作主”。这两种类型的民主在出发点与目的方面的高度一致性,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所蕴涵的“党员性”与“人民性”的内在统一性。共产党党员所具有的政党的先进性是“党员性”在静态层面的基本表现,共产党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性”在动态层面的基本体现;而共产党党员的“人民性”,则是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规定的,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任何政党私利,共产党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共产党党员的“党员性”与“人民性”既统一于内涵的规定性,更实现于党的执政实践。在党的执政活动中,党员的“先进性”、“模范作用”与谋求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践,两者实现互动与统一,即共产党员的“党员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重要论断。前者是对社会主义民主认识的深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后者是对党内民主认识的深化,是对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在我国,共产党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一种互动互促的关系;同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相比较而言,党内民主会主导和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总之,党员主体性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重要成果,深刻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1]让-弗·利奥塔,等.后现代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87,199,38.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119.

[5] 骆郁廷.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的三个维度[J].武汉大学学报,2009(1).

[6]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515.

[7]程晋富.论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建理念的三种转变[J].宜春学院学报,2010(2).

[责任编辑孙景峰]

D261

A

1000-2359(2011)06-0028-04

程晋富(1970-),河南商城人,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政党政治研究。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0FDJ005)

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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