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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诉权的优化配置与制度建构

2011-04-13丁铁梅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丁铁梅

民事公诉权的优化配置与制度建构

丁铁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安全、妨害市场公平竞争和垄断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上,检察机关对怎样行使民事公诉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公益保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主要是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由于受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上的制约,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民事公诉的方式来进行有效地保护,因此,突破传统的理论限制,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势在必行。如何合理配置民事公诉权,以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的历史考察

(一)大陆法系检察制度

社会公益性是检察权赖以生存、发展的内容。检察权以制衡、制约的角色出现,其权力的行使直接表现为代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尤其是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实施干预。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处分为主要内容,排斥国家检察权的干预,客观上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经济要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占有统治地位,特别是由于受到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理论的影响,传统的民法原则发生了变化,“个人本位主义”的法律精神已被“国家本位主义”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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