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自杀行为临床分析及护理干预
2011-04-12胡进华庄志清张玉梅
实用临床医药杂志 2011年22期
张 静,胡进华,庄志清,张玉梅
(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神经内科,江苏扬州,225003)
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人类的十大死因之一。中国每年约有28.7万人自杀[1],在现代社会中,自杀已成为十分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研究显示抑郁症患者发生自杀最常见,比一般人群高33.4倍,抑郁障碍自杀者大约占所有自杀者的2/3[2],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担。因此,对抑郁症患者给予护理干预,防患于未然至关重要。
1 资料与方法
本研究收集本院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出院诊断为抑郁症的患者74例。
纳入标准[3]:症状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①兴趣丧失、无愉快感;②精力减退或疲乏感;③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④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⑤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⑥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⑦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⑧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⑨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①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②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排除标准[3]: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根据有无自杀行为,将患者分为自杀组和非自杀组,其中自杀组33例,非自杀组41例。收集患者的一般情况及临床资料,并对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婚姻状况、躯体疾病、家族史、临床特征等进行对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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