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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探析

2011-04-11许志鹏陈惠滨

海峡法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

许志鹏 ,陈惠滨

(1,2.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福建福州 350001)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探析

许志鹏1,陈惠滨2

(1,2.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福建福州 350001)

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必要干预,亦是检察机关享有的特定诉权,本质上属于检察建议的范畴。对督促起诉进行探索实践的同时,必须对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案件范围、适格主体、被督促单位处分权等理论问题予以厘清。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除了亟待立法上的确认外,还应该通过实施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保障督促起诉制度取得实效。

督促起诉;公共利益;制度比较;立法完善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法理基础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针对正在流失或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检察机关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给予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法律上的救济。构建督促起诉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督促起诉的法律性质

1.督促起诉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检察权是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特殊权力,由立法权衍生,其不仅包含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更包含对行政权的监督。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属于行政权,在公权力体系中行政权最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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