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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2011-04-11吴美田

海峡法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业

吴美田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吴美田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福建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主要中心,“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福建现代服务业及服务贸易欠发达,难以适应经济的持续增长,产业结构整体市场竞争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是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也是福建跟上时代潮流,争取更大发展的需要。研究服务贸易及其法律问题对发展和丰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一、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海峡西岸经济区是指台湾海峡西岸,以福建为主体包括周边地区,南北与珠三角、长三角两个经济区衔接,东与台湾岛、西与江西之阴广大内陆腹地贯通,相对独立、具有对台工作、统一祖国并进一步带动全国经济走向世界的特点和独特优势的地域经济综合体。[1]

随着福建对外开放不断向纵深化发展和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全省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开放重点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迎来新的机遇。进入21世纪,全省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提高,涉及领域日益拓展,贸易伙伴不断增多,具体表现在:

1.国际服务贸易总体规模稳步攀升,增长速度快于货物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福建省服务贸易总额占全国的比重保持稳定。全省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不仅高于国内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也远远快于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国际服务贸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突出,成为推动福建省贸易出口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力量。

2.国际服务贸易以传统项目为主导,新兴服务业发展较快。福建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这两项传统服务贸易上。新兴服务贸易项目尽管竞争力还比较弱,但竞争优势开始逐渐显现,较多服务贸易项目实现顺差,其中包括旅游、运输、建筑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和保险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等。

3.服务业成为外商投资我省的重要新兴领域。近几年,服务业吸收外资合同的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2008年服务业利用外资项目397个,占外资项目总数的 36.1%;实际利用外资20.50亿美元,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20.4%。[2]国际服务贸易伙伴不断增多,集中度高于商品贸易。对外贸易市场、招商引资渠道由以往以侨居地为主逐渐向世界各地发展,全省服务贸易伙伴也不断增加,市场日益拓宽。目前以货物追加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行业已与上百个国家(地区)有贸易往来。

二、海峡西岸经济区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1.服务业整体水平落后影响了国际服务贸易业进一步发展

福建服务业虽然取得长足的进展,但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总体上供应不足,服务业总量偏小,比重多年来一直徘徊在 38%至 40%之间,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不大。重视重工业、轻视服务业发展的观念导致消费性服务业滞后,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生产性服务偏低、科技质量和效益不高、竞争力水平较低、服务产业链不够完整等问题逐步凸显。物流、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进入壁垒较高,社会资源受到政策性限制;提供生产性服务的部门参与社会分工的深度不够,交易成本较高,本应由市场提供的物流、设计、售后等生产性服务不能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造成市场化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足。这些因素不但影响了服务业发展,也影响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2.福建服务贸易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低,国际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水平仍较低

福建的服务贸易大都集中在劳动密集程度较高、附加值较低的产业链的中下游环节,与周边省市同质化竞争的可能性较大。近几年虽然福建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速度有所加快,但服务贸易还是一个净进口省份,福建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体现海峡西岸经济区核心竞争力的运输、金融、保险、专利和特许、教育医疗保健等领域的出口能力与海峡西岸建设的功能定位和经济一体化、投资贸易自由化、宏观政策统一化、产业高级化、区域城镇化、社会文明化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货物贸易追加服务是福建省现阶段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其匹配程度低,不利于货物贸易的更好发展。

3.国际服务贸易内部结构失衡,各行业发展不平衡,服务贸易呈逆差格局

福建省服务贸易结构不尽合理突出表现在行业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旅游、远洋运输、劳务出口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其贸易额约占总贸易额的82.5%,而在全球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咨询、邮电等技术、资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是一个薄弱环节,与其他产业发展的需要很不适应,这些行业不仅落后于新加坡、美国等,与国内的广东、上海、天津等省市相比也有较大差距,使福建省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显得薄弱。福建省的服务贸易总体上呈逆差格局,全省国际服务贸易逆差的项目主要集中于咨询服务以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上。

由于长期以来外贸工作重心偏重于货物贸易,对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重视不足,导致鼓励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基本是空白,或者尚停留在探索研究阶段,与国家鼓励和刺激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还很不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业和贸易要发展,立法必须先行。但目前调整国内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行业性法律,以及跨行业的调整企业组织和交易行为的法律,缺乏具有统领全面功能的综合性法律,主要行使这一职能的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因此,构建和完善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法规体系,任重道远。

三、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立法的法律思考

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服务贸易立法必须在遵循国家法治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宪法》、《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明确赋予福建“先行先试”政策,允许福建“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先行先试,取得经验”的规定赋予的权力,制定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措施。

1.尽快启动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综合性地方立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法规框架。要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尽快出台规范服务业发展的法规,确立现代服务业战略产业的地位,消除服务业发展中的准入门槛障碍、歧视性政策限制,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条件。根据 GATS、《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部委有关促进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先行先试的政策,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服务贸易的地方性法规,鼓励、完善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的适度对外开放。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具体行业的选择方面,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区域内的服务市场。在区域内试点开放旅游、劳务承包、商贸等行业,而后适度开放金融、电信等行业。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和具体内容上,对“商业存在”以外的其他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等方式,在地方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尝试性地规范,为国家服务贸易的审慎开放做试点。

2.尽快建立、完善符合服务行业特征的由行业单行法组成的系统性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地方性法规配套措施。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电信、医疗、旅游、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行业立法的地方性实施办法,健全产业组织结构和企业治理结构,促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使之相互协调,共同形成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有机整体。目前,主要应先行构建和完善旅游、物流、金融和教育方面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

第一、积极探索、创制旅游、文化领域方面的立法,促进区域内和海峡两岸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旅游是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的主要行业,但是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深度不够,旅游业产业链的各环节失调现象突出,缺乏一个整体的、跨省的立法指导和政策指引,引发各地竞争剧烈,影响了协作的积极性。因此应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旅游合作领域的立法,建立区内长效旅游合作机制和海峡两岸旅游合作机制,研究旅游经济发展战略,研究规划区域旅游联合开发发展,探讨旅游合作的方式,促进各地旅游市场开放和旅游资源重组配置等政策实现一体化。推进以政府为主导、区域间多领域合作为背景的旅游合作平台建设,促进旅游产业与信息、金融、交通、文化、体育、会展、商贸等服务业以及与工业、农业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共同发展。

第二、尽快制定运输物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集群的竞争力。物流产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海峡西岸经济区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中提出,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自然地理特征和经济空间布局的特点以及具有综合交通网的状况,结合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布局的变化,在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机场中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构建担负客货运输量大、沟通区域联系作用显著,多种运输线路并行的“二纵四横 ”综合运输通道。[3]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物流产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和和政策,对物流产业进行规划、引导、培育、投资与协调,建立和完善扶植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制度和条例,积极培育现代物流市场,加强区域合作,建立闽台经济合作机制,积极发展与产业集群物流服务相关的信息服务业,重视物流信息系统和加强物流标准化的建设,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并创造良好的发展政策环境。

第三、尽快制定促进金融发展、金融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合作必将促进其他各生产要素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统一规划的先导力量。目前,区域内的金融合作总体来看还处于浅层次、低水平,主要表现在金融资源配置协调不够,区域内金融部门联系和沟通少、合作领域小,对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联动推动力还不够大等。应以《银行法》、《金融管理条例》、《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发展和合作的办法,完善区域金融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推动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金融市场融合,推进区域内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合作。电信、医疗、商贸、会展、房地产、教育、文化、卫生、服务外包等方面,也要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规和配套措施,促进这些服务行业的顺利发展。

3.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制建设,规范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强环保意识,区域服务贸易利益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保为代价。发展服务贸易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了从根本上转变海峡西岸的环境状况,必须加快完善环境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海峡西岸经济区环境服务贸易法规和政策,促进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要制定环境服务业发展战略,完善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机制、提高环境服务业的竞争力、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立法,规定政府、金融、财税等部门支持促进服务业采用资源节约、节能环保技术,构建绿色服务产业链,体现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加大对污染密集型产业发展的限制。在环境立法上要突出立法的可操作性,弥补程序法的空白,完善执法和监督体系,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完善社会监督渠道。

4.加强和完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涉台立法,深化涉台服务贸易的开放。台湾地区现代服务业较发达。随着台湾地区制造业生产基地向祖国大陆转移,台湾岛内金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向祖国大陆市场延伸。福建作为对台交流的前沿,具有较好的制造业发展基础、环境优势和基础设施条件,应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引进台湾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有针对性地承接其现代服务业转移,着重选择引进台湾地区金融、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及研发、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福建的涉台立法起步早,数量多,成就显著,是目前国内涉台立法最多的省份,涉台地方立法涵盖了台胞在大陆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专门规范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的地方立法却明显不足。随着“大三通”的全面推行,闽台经贸、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联系将更加紧密,人员往来更加频繁,现代服务业合作是未来闽台重点发展的产业。应紧紧围绕中共“十七大”提出的要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发展转变的战略决策,提高现代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紧紧抓住服务业发展提供的难得机遇,完善涉台经济立法,加强闽台现代服务业的交流与合作,产业对接,实现资源互补、利益共享。一要制定和完善鼓励、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尤其是生产性服务行业投资的法规规范,促进台湾地区资金、技术、管理、经营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引进和合作;二要制定鼓励承接台湾地区产业转移,尤其是服务业转移,促进闽台相关产业合作和加强闽台经贸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等地方性法规,吸引台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与技术转移,促进台湾地区石化、机械、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等优势产业向海峡西岸经济区转移,实现闽台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深度合作,加快两岸合作试验区、海峡物流中心、台湾农民创业园、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台商投资区的建设,促成产业集群的壮大。[4]三要加强教育服务贸易的地方性立法,提升两岸教育交流和合作的水平和层次。海峡西岸经济区要在资金投入、人才引进和管理提升等方面加强立法和政策的实施力度,充分利用台湾地区的教育资源剩余,来扩大福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和提升国际性专业人才的培养水平,借鉴台湾地区高校科技创新体制和经验,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和技术进步,强化福建高校用新成果、新技术或新工艺直接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的能力。四要加强两岸金融合作的立法。《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关于服务贸易的早期收获中,大陆将进一步扩大银行等服务业市场的对台开放,增加对台湾地区服务业的吸引力,两岸现代服务业合作将获得跨越式发展。同时《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签署和《两岸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即MOU)》的生效,为两岸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也进一步强化了海西区作为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基地的地位和作用。应积极研究探索加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法律框架,立法先行,积极推进闽台金融合作平台建设,多领域、多层次加强两岸金融业在股权、业务、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把海峡西岸建成海峡两岸的区域金融中心。五要加强两岸旅游合作的立法。随着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全面开放,旅游已经成为两岸交流和人员往来的重要渠道,福建已成为海峡两岸旅游双向往来的重要通道,同时也是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合作的重点地区,要积极出台相关法规规范闽台旅游交流合作,推进旅游对接方面的法规。在文化交流方面,应重点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文化合作交流合作的立法,主要包括与海峡两岸密切相关的地方特色文化如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进行保护和发展方面的立法。

结语: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我们一方面要不断总结这些年来海西建设的经验,将其中成熟的部分通过地方性立法予以规范;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国家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所制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对外贸易等政策规定,挖掘政策空间,并创造条件使这些政策法律化,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服务贸易真正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全面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竞争力提供法律支持。

[1] 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重点问题研究(上)[J].发展研究,2005(3):8.

[2] 黄燕燕.探析福建省服务贸易的发展[J].科技经济市场,2010(7):73.

[3] 黄章树,周小梅,王蓉凤.试论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集群物流发展战略[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8.

[4] 郑清贤.先行先试视野下福建涉台地方立法研究[J].闽都法学,2010(2):7.

D927

A

1674-8557(2011)01-0035-05

*本文系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JA0 8025S。

2010-12-13

吴美田(1969—),男,福建南平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苏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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