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侦察权控制的问题与对策
2011-04-08陈钊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7期
陈 钊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略论我国侦察权控制的问题与对策
陈 钊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我国现行侦察体制是在继承解放前革命根据地侦察体制和借鉴前苏联的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侦察与审判之间缺乏调控机制。必须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坚持合理公开的原则,建立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机制,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与律师帮助权,扩大律师在侦察中的参与范围,重构和完善我国侦察体制。
侦察权;司法审查;司法控制;侦察模式
“躲猫猫”调查团的出现,重新唤起了沉静已久的我国诸多学者关于侦察权基本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侦察权的调查过程似乎灌输了我国一如既往的秘密进行的原则,由于在此原则下的侦察模式严重影响了我国侦察程序的合法化与合理化原则,侦察机关的权力滥用直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受到蔑视,人权无法得到保障,生命受到威胁,进而导致了整个诉讼失序。因而,我国侦察权的控制与完善工作刻不容缓。本文力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侦察权控制制度,就我国侦察权控制的完善与重构作一些思考。
一 我国侦察权控制的模式
刑事侦察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1],而侦察权则是特定司法机关进行上述侦察活动的权力。侦察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完整的程序保障措施和有效的监控手段,才有可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利的顺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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