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自洽性的实证分析
2011-04-08陈晓屏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11期
陈晓屏
(福建师范大学 协和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消费者知情权自洽性的实证分析
陈晓屏
(福建师范大学 协和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缺乏制度和实践层面的自洽性常被诟为制约《消法》实效的软肋。论文以“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对象进行实证分析,从解构“知情权”的基本权利逻辑和分析“消费者”语词涵义两方面入手,论证了现行规定与经济法制度建构在内部逻辑和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为司法实践中的消费者个体行使知情权的效力扩张提供了逻辑和法理基础。
消费者知情权;权利分析理论;集合名词;实证分析法
一 知情权纠纷的争点梳理及其命题转换
2004年1月刘雪娟购买了由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护肤品一瓶。包装盒标示“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容器底部标示“限用合格2007.11.21”。刘诉至法院,以被告未标明开瓶使用期限,影响正确使用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被告认为,化妆品使用寿命因使用、保管方式而异,开封后保质期难以确定;系争化妆品的标注方式、内容均符合国家标准,原告的请求于情不合理,于法无依据。[1](P27-32)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未标注开瓶使用期限,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鉴于系争化妆品采用的日期标注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标签管理的规定,因而可将这一争议转换为纯粹法律上的命题,即消费者对于国家未作强制性要求的商品信息是否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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