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分析*
2011-04-08黄云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黄 云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分析*
黄 云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环境标志是以市场为介质,自愿性的以环境保护为最终目的的环境管理模式。环境标志法律制度不仅是规范环境标志及其计划的规则,规则的功能实现及良好运作也是环境标志法律制度所应考察之意。环境标志的法律属性是证明商标;环境标志使用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与使用制度是环境标志制度最基本的两个方面,需完善其规范构成和运行。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法律规则及确保其良好的运行及功能的实现是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健全的主要内容。
环境标志;环境标志计划;环境标志法律制度;证明商标;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环境标志使用制度
环境标志产生于消费主义盛行,物欲横流,而环境意识又不断觉醒的时代。ISO14020系列国际标准即“环境标志和声明”标准将环境标志定义为产品或服务环境方面的信息与市场交流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不同于命令-控制的环境管理模式,环境标志是以市场为介质,自愿性为特征,最终以实现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新型环境管理手段。它被视作是实现可持续生产、可持续消费的核心因素。环境标志最近几年在中国的发展相当迅速,但是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却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而这也直接影响到环境标志作为环境政策软工具目标的实现。
一 环境标志及环境标志法律制度
环境标志①ISO14020系列国际标准将环境标志和声明分为三类:Ⅰ型环境标志,Ⅱ型自我环境声明,Ⅲ型产品环境信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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