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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

2011-04-08李金泽王晓娟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李金泽,王晓娟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

李金泽,王晓娟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开放性强的公司较其他类型公司体现出股东多且分散的特点。若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限制过多、成本太高时,他们便没有兴趣去查阅了。基于上述认识,文章通过对查阅权制度价值的分析,在比较各国查阅权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试图寻找保护股东查阅权和维护公司利益的平衡点,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增强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性。

代理成本;正当目的;权利救济

关于公司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讨论最早源于亚当·斯密,他预言股份有限公司在竞争中不可能胜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紧密结合的其他商业组织。但从目前看来,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相对平稳,成为市场经济中一道活跃的风景。让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保持一致始终是股份有限公司面临的第一性问题,当那些提出和执行公司政策的管理层不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所有者并且不能分享由其决策而产生的财富的大部分时,对代理成本的控制就变得极为重要,而查阅权的设立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 查阅权制度的价值

(一)理论价值

在物权法上,我们熟知一物一权的内容,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的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就一般的财产人们自身的能力完全足以驾驭了,但对于超越管理能力范围之外的物,我们更愿意交由具备专业技术的人去打理,从而把精力和财力分散地投资到其他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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