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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的概念分析

2011-04-08陈霞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9期

陈霞明

(湖南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宪法诉讼的概念分析

陈霞明

(湖南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宪法诉讼已成为我国宪法学的流行用语,但学界在宪法诉讼的启动主体、受案范围、管辖机关和适用程序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宪法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和“实然”问题,对它的界定既应符合“诉讼”的本质,也应符合宪法诉讼的现实。为避免学术资源的浪费,也有必要将它与违宪审查这一易于与之混淆的概念区别开来。

宪法诉讼;诉讼;违宪审查

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怎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1]P199-200可以说,宪法的生命同样在于其实施。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宪法虽然宣布自身“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根本的彰显,宪法的实施现状也为学界所诟病,因而也面临着“迫切需要对怎样使宪法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的问题,“宪法诉讼”因此进入宪法学的研究视野中。但我国学界对于宪法诉讼的界定有不严谨之处,其中的一些界定既不符合“诉讼”的本质,也不符合宪法诉讼的现实,且存在着将其与违宪审查相混淆的倾向,因而需要澄清“宪法诉讼”的语义纷乱,以避免学术资源的浪费。

一 学界在宪法诉讼概念上的主要分歧

宪法诉讼是一个宪法学的学理概念,且已成为我国宪法学的流行用语,有学者甚至认为,“西方国家宪政的成功和财富的充裕,使宪法诉讼这一话语展现出强有力的争夺人文社科话语领导权的竞技状态,并渐趋确立一种话语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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