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公平原则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
2011-04-08文诚公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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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诚公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从税收公平原则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
文诚公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应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论文从税收公平原则入手,在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背景下,分析了当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设计等方面欠缺公平的现状,并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就今后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提出了从分类征收制向综合征收制转变,合理确定费用的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等建议。
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 1980年颁布并于1993年、1999年、2005年和2007年先后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并先后于2005年、2008年两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P4012011年 6月3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个人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由此前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500元,并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税率由9级减至7级,征税级距也做了相应调整。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多次调整,但税收公平原则缺失的状况仍然存在。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一 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意义
公平是为一定社会道德体系认可的正当相同性,是对道德和善的诉求的应有的分配理念、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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