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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纳税筹划之道

2011-04-04周利芬

对外经贸 2011年6期
关键词:销售

周利芬

(广东白云学院,广东 广州510450)

现行的增值税具有征收普遍、发票专用、价外计税的特点,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征,展现了“增值”的实质,为平衡税务、商品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保证,对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健全过程中,税法也在健全中,不少纳税人对税法研究不透或知之甚少,常造成多缴税现象,为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纳税人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对增值税纳税进行筹划。

一、纳税身份认定,税负差异明显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化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者的税率及计征方法的规定也不相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一般为17%,但其当期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从抵扣与否的角度看,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绝对。假如税法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采取优惠税率,税法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有税收减免。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频繁,则最好选择一般纳税人。假如销售产品的毛利率较高、购进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小规模纳税人更能节税。

最终确定为哪类纳税人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率、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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