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2011-04-04郑秋燕
对外经贸 2011年6期
郑秋燕
(福建经济学校,福建 福州350001)
现行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商誉是企业并购另一企业时,企业并购成本高于被并购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按差额部分确认商誉;自创商誉则不确认。很多会计学者对上述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质疑,笔者试图运用现有的理论对商誉的计量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创商誉是否应确认为资产
从现行的准则来看,商誉是在并购时才确认,自创商誉则自始至终都不确认。我国CPA教材将商誉定义为:商誉是指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良好而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形成的无形价值。资产评估学将商誉定义为: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超额收益,并且依托于企业整体而存在的一项不可分割、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从上述两定义来看,商誉显然符合资产定义,客观上它确实能给企业带来超额的经济利益,那么它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另一条件,即商誉的价值能否相对可靠地计量呢?
商誉的计量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目前也是以商誉的未来超额收益估算的可靠性难以保证为由,而将自创商誉拒之门外。商誉价值要靠估计,其核心是未来超额收益的估计。未来超额收益似乎不确定,但是只要商誉计量的对象——超额收益是真实存在的;计量的假设,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如超额收益的现值)的选择是合乎情理的,计量的过程如果可以验证,那么商誉计量的结果就可以接受的,估算商誉价值可以做到相对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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