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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之探析——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图书馆的角度

2011-04-04鲁叔媛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图书馆服务

□鲁叔媛

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之探析
——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图书馆的角度

□鲁叔媛

藏书、读者、工作人员被认为是图书馆的三大要素,而将这三大要素连接在一起的当属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读者正是从与图书馆订立的读者服务合同中感受到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并通过读者服务合同达到获取自己所需知识与信息的缔约目的。作为读者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图书馆从读者服务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离不开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着图书馆,与图书馆信誉的高低有着本质上的关联,故应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上升到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高度来予以认识。

图书馆 读者服务合同 职务行为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电脑和网络的普及,读者(也称用户,以下同)对图书馆的需求更趋多元化,这对图书馆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图书馆如何应对、如何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亟需相关法律的规范。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图书馆法》。考虑到在图书馆的日常工作中占据中心地位的是读者服务,故本文拟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予以探析。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其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为图书馆与读者,考虑到图书馆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即读者的缔约目的能否实现,而且还与图书馆的信誉密切相关,故本文拟从作为图书馆读者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图书馆的角度予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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