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法人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还书逾期的法律分析
2011-04-04□马骁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1年2期
□马 骁
公务法人视角下的高校图书馆还书逾期的法律分析
□马 骁
对图书馆图书逾期处罚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而适时地引入公务法人制度,对高校图书馆及其处罚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则能充分解释图书馆逾期处罚这一问题。作为公务法人的高校图书馆,法律法规对处罚权予以授权或者改变处罚方式则可以对此问题予以解决。
图书逾期 法律关系 公务法人 罚款
1 对图书馆还书逾期处罚的法律性质的评析
对图书馆还书逾期处罚的性质分析,一直是理论界不断争论的话题。欲对这一问题深入探究,则应对现有的“行政法律关系论”、“民事法律关系论”和“双重法律关系论”三种观点深入剖析。
1.1 “行政法律关系论”不利于维护读者权利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行政法主体理论而言,高校图书馆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1],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因此在针对读者借阅图书逾期归还问题上,高校图书馆长期以来都是以管理者的身份来行使对读者的逾期处罚权。由于我国政事不分,很多事业单位(比如高校)还依然保留着行政级别,这使得高校的管理部门以行政管理的角色来面对学生和教师不足为奇。这种所谓的行政管理其实是计划体制下的产物。
高校制定的图书借阅规则只不过是对内的效力有限的规定,其效力应当低于国家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况且我国并未在立法中对图书馆罚款权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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