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11-04-03解立军
当代教育科学 2011年15期
● 张 骥 解立军
校方责任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张 骥 解立军
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是不同性质的保险,不能相互代替,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校方责任险的标的是学校对学生依法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当学校对受伤学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保险责任的范围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学校的请求负赔偿责任,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害学生也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校方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应从“受害学生请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之日”起算。
校方责任险;法律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自2008年起,全国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依照有关规定普遍投保了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在运行中遇到了一些亟需明确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从法律层面上促进校方责任险防范和化解风险作用的发挥。
一、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险是否可相互代替
校方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学校,保险标的是学校对学生人身受到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属于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学生,保险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可见,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平安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不能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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